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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顺风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能赔付吗?

作者: 四川分公司 来源: 原创 更新时间: 2022-07-19

近年来,我国网约车行业发展迅猛,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网约车已成为居民出行服务体系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顺风车也占据了不小的份额。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与顺风车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顺风车是受政府鼓励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那么顺风车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否赔付吗?答案为不能一概而论。

基本案情

文某为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文某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了顺风车,通过平台接单联系上四名乘客,并辗转多地后才将四名乘客接到,四名乘客均通过平台向文某支付了车费,合计444元。在前往目的地的途中,因文某操作不当撞到高速护栏,造成车辆受损、车上四名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合计112920元。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从事顺风车业务,存在非法营运为由拒绝理赔,文某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

法院审理,支持保险公司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通过顺风车平台发布行程并接受乘客订单,搭载乘客至指定目的地并按照该软件自动计算的金额收取乘客费用,为营运性运输行为。文某将车辆用于营运,擅自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未通知保险人,且在此次营运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对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文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经中院审理认为,从文某驾车前往多地先后搭乘案外人的行驶路线判断,亦不能认定文某属于顺路搭乘他人的行为,该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导致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中院依法判决驳回文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顺风车属于一种典型的出行方式,顺风车充分利用了道路和车辆资源,不额外增加道路资源消耗,是城市交通体现共享经济典型的方式。顺风车不以盈利为目的,从其字面意思理解应当为顺便顺路合乘,作为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他只能和合乘者分担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只能收取燃料费和道路通行费,除此以外不能收取其他费用。如果合乘服务的提供者存在绕路接客,收取的费用高于正常出行成本标准等情形,就不再属于合乘行为,而属于网约车的盈利行为,应当认定其行为导致标的危险性显著增加,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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