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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保险人的合理拒赔

作者: 西藏分公司 来源: 原创 更新时间: 2022-06-09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案例详情:在2021-10-13日王某通过上门在珠峰财产保险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拉萨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保额,在2021年郑某通过珠峰财险客服10108848报案称,郑某驾驶王某(被保险人)机动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现场已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珠峰财险查勘员经现场查勘对该事故责任无异议并接手办理理赔流程,在定损过程中发现三者小型轿车漆面特殊,价格昂贵,除了张某朋友经营的维修厂外无其他维修机构能喷该车漆面,珠峰财险查勘员对该事故产生疑问,经核实,该车在西藏境内存在多次作为三者车向保险人索赔记录。

出险后,被保险人索赔被拒:最终确认三者维修单位负责人与郑某、张某策划的一起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根据保险条款,因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遭珠峰财险拒赔。

案例分析:案例中相关汽修单位正是利用身份便利和保险消费者的信任,制造虚假保险事故实施诈骗,侵害了保险消费者权益,同时对保险市场秩序构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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